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以下簡稱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和省政府安委會《關于印發山東省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魯安發[2011]13號)等文件和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企業二、三級安全標準化評審管理工作。
第三條安全標準化評審實行企業自評、外部評審的方式。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評審標準和評分細則,對本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情況進行評定,自評結束后申請外部評審定級。
外部評審由安監部門確定的安全標準化評審單位(以下簡稱評審單位)實施,評審單位應當在認定的評審范圍內從事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
第四條安全標準化二級企業由省安監局審核公告;三級企業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監部門)審核公告。
第二章安全標準化評審程序
第五條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和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等進行安全標準化自評。
第六條企業自評達到安全標準化相應等級標準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相應的安監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安全標準化二級企業的,經所在地市級安監部門同意后,向省安監局提出申請;
申請安全標準化三級企業的,經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省、市安監部門接到企業評級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合規性審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評審單位組織進行評審;不符合要求的,書面告知有關安監部門和申請企業,并說明原因。
沒有相應安全標準化評審單位的行業,可由安監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相應專家應參加相應培訓并在省安監局備案。
第八條評審單位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和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要求,對企業的安全標準化體系進行審查,做出評審結論。需要企業整改的,應告知企業進行整改,企業完成整改后,編制評審報告并報相應安監部門。
第九條省、市安監部門對評審單位報送的評審報告及其他評審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由安監部門向社會公告并頒發安全標準化等級證書和牌匾;審核不合格的,安監部門應書面通知評審單位和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審核發現的問題,需評審單位補充說明相關事項的,評審單位應補充完善相關材料;需企業整改的,由評審單位通知企業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進行再次評審。
第十條安全標準化二、三級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申請復評。
安全標準化等級證書和牌匾式樣由省安監局統一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取得安全標準化等級證書的企業,自取得評級之日起每年應至少開展一次對本企業標準化實施情況的自評;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更新、調整安全標準化體系。
年度自評報告及安全標準化體系變更等材料,企業應于完成報告和變更后30天內向原評審單位備案,評審單位收到相關備案材料后應及時向相關安監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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