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公安部門的接送學生車輛監管職責:
(一)負責核發接送學生車輛標牌;
(二)負責定期對接送學生車輛進行安全檢驗,與教育行政部門聯合組織臨檢;
(三)會同學校定期對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四)加強執法檢查,嚴厲查處接送學生車輛超員、超速、無牌、無證、疲勞駕駛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五)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取締非法接送學生車輛;
(六)在學校上下學、重大活動等特殊時段,交通復雜、繁雜路段和學校門口擁堵路段,根據需要部署警力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七)做好城區學校門前道路交通標志的設置及維護,科學規范接送學生車輛停放場所,依法設置接送學生車輛停放標志標線;
(八)核定接送學生車輛運營線路、停靠站點。
第三十四條 教育部門的接送學生車輛監管職責:
(一)掌握轄區內學校位置、學生數量分布和接送學生車輛需求;
(二)科學統籌中小學幼兒園招生,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招生管理,避免違反規定招攬生源;
(三)負責指導和監督學校履行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管理職責,將接送學生車輛管理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終考核內容;
(四)掌握接送學生車輛、車輛駕駛人、運行路線、停靠站點等信息,建立管理臺帳;
(五)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合組織接送學生車輛臨檢;
(六)督促學校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對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宣傳;
(七)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定期組織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門的接送學生車輛監管職責:
(一)調整和優化公交線路,完善公交網絡,提高公交客運車輛為學生乘車服務的能力;
(二)在周末、節假日和寒暑假等中小學生客流相對集中的時段,組織客運企業增開客運班車,解決學生乘車困難;
(三)負責專業道路客運企業營運車輛從事接送學生運營的監督管理;
(四)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取締非法接送學生車輛;
(五)做好農村學校門前公路交通標志的設置及維護工作。
第三十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校園周邊交通安全治理;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職責,依法查處學校周邊非法經營、占道經營行為;財政部門保障各項優惠政策的落實;其他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接送學生車輛監管責任。
第三十七條 學校的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職責:
(一)了解本校學生上下學乘坐交通工具情況,掌握學校接送學生車輛的需求情況;
(二)定期對學生、教師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三)定期對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宣傳,并與每名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簽訂不乘坐非法接送學生車輛承諾書;
(四)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定期對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設專人負責接送學生車輛管理,建立接送學生車輛及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
(六)發現接送學生車輛交通違法行為、學生乘坐非法運營車輛,應當予以制止,及時告知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并及時報告公安、交通運輸、教育部門;
(七)在相關部門指導下,對服務本學校的接送學生車輛及駕駛人進行考核。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出現違法運營行為的,由監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負有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監管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 學校不履行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前款規定學校的學生和幼兒。
本辦法所稱相關教育活動,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學生乘坐接送學生車輛參加運動會、文藝表演、社會實踐等與教育教學相關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區縣人民政府,市公安、交通運輸、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10月1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淄博市校車管理規定》(淄政辦發〔2007〕9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