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生態保護
第三十一條 重視小型水庫生態保護,積極開展水源涵養林、小型水庫消落區、庫濱帶生態濕地等保護與水生態修復建設工作,有效防治庫區水土流失,切實做好水資源保護工作。
第三十二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不得在小型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私自建設與水工程、水源保護和水生態安全無關的建筑物或其他設施。
第三十三條 小型水庫工程及其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的活動:
?。ㄒ唬┣终己蛽p毀主壩、副壩、溢洪道、輸水洞(管)、電站及輸變電設施、涵閘等工程設施;
(二)圍庫造地,增加設置排污口、向水體排放傾倒污水及污染物和興辦畜禽養殖場等污染水源的行為;
?。ㄈ┮苿踊蚱茐挠^測設施、測量標志,水文、交通、通信、輸變電等設施設備;
?。ㄋ模┰趬误w、溢洪道、輸水設施上興建房屋、修筑碼頭、開挖水渠、堆放物料、開展集市活動等;
(五)在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爆破、鉆探、采石、開礦、打井、取土、挖砂、挖坑道、埋墳等;
?。p毀渠道、渡槽、隧洞及其建筑物、附屬設施設備;
?。ㄆ撸┰谇躺蠅ㄖ?、鏟草、移動護砌體;
(八)在小型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等;
?。ň牛﹥A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ㄊ┰谛⌒退畮靸戎螖r汊,分割水面;
(十一)其他危害水庫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小型水庫周邊興建向小型水庫排放污染物的工業企業。原已建成投產的,應當限期治理,實現達標排污;不能達標排污的,依法限期搬遷。
第三十五條 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的規劃、用地及環評等手續時,凡涉及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土地或水域的項目,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在小型水庫工程管理范圍或保護范圍內修建工程設施,及其他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小型水庫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導致安全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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