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質量問題互相推諉、不履行維修義務或者多次維修仍未解決質量問題的責任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罰,對不良行為予以記錄或者曝光。
第四十四條 建設、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資質證書核發機關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五條 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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