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
發 文 號:安全管理網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2006-09-29
實施日期:2007-01-01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予以處罰;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應當指出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100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系安全帶上路行駛的;
(二)未按照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三)駕駛車輛時撥打接聽移動電話、收看編發移動電話信息的;
(四)駕駛車輛時觀看影視錄像的;
(五)載運貨物散落、飛揚、流漏的。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
(一)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二)違反規定拖曳、牽引故障車輛或者事故車輛的;
(三)駕駛車輛行駛時低于最低時速規定的;
(四)駛入高速公路時妨礙已在行車道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五)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車后,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和放置警告標志的;
(六)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的;
(七)運載危險物品未懸掛警示標志而且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車道、速度行駛的;
(八)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九)運載不可解體超限物品,影響交通安全,未懸掛明顯標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車道、速度行駛的;
(十)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未按照規定行駛的;
(十一)倒車、逆行、掉頭或者穿越中央隔離帶的;
(十二)在匝道、加速車道、減速車道內超車的;
(十三)騎、壓行車道分界線或者在應急車道、路肩上行駛的;
(十四)非緊急情況,在應急車道或者路肩上停車的;
(十五)未按照規定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的;
(十六)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十七)大型客車、大型貨車駛入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
(十八)連續駕車行駛未按照規定時間休息的。
第四十三條 客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載貨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下的,處200元罰款;
(二)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不足50%的,處1000元罰款;
(三)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
(四)違反規定載貨的,處1000元罰款。
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