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9-01-06
【實施日期】2009-03-01
《山東省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姜大明
二○○九年一月六日
山東省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管理,提高防震減災綜合能力,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與救援等防震減災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是指存在發生破壞性地震危險或者受破壞性地震影響,可能造成嚴重地震災害損失,需要強化防震減災工作措施的地區和城市。
第四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分為國家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省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
國家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由國務院批準。省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
第六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健全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和地震應急與救援工作體系,及時研究、組織、協調和解決防震減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嚴格履行防震減災管理職責。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財政、建設、交通、水利、民政、衛生、國土資源、教育、廣播電視、通訊、氣象、電力等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明確分工,密切配合,強化責任,抓好落實,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七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防震減災聯席會議制度和地震工作體制,并建立、健全與防震減災事業發展需要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投入機制,將防震減災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防震減災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八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和完善與震情形勢相適應的地震監測設施和技術手段,提高地震監測能力和預報水平: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強化短期與臨震跟蹤監測措施;
(二)編制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優化臺網布局,提高臺網密度,消除地震監測弱區和盲區,提高地震實時監控和速報能力;
(三)建立大中城市地下深井觀測網、近海海域地震監測臺網,完善衛星定位觀測系統,形成立體監測體系;
(四)加強地面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提高地震災情速報和評估能力,為抗震救災決策提供依據;
(五)加強核設施、超限高層建筑、特大型橋梁、大型水庫大壩等特定建(構)筑物和生命線工程的強震動觀測與建(構)筑物健康診斷研究,為重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和次生災害預報預警提供服務;
(六)完善流動式地震監測手段,根據震情形勢擴大動態監測范圍,加密觀測次數,提高地震短期與臨震跟蹤監測能力;
(七)健全短期與臨震震情跟蹤會商制度,建立適應本地區特征的地震預測判定指標體系;
(八)建立地震預報風險決策機制;
(九)加強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劃定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志,落實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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