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加氣作業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機動車輛加氣時必須熄火,車輛駕、乘人員須離車并在安全區域等候;
(二)嚴禁為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證、未辦理使用登記或與使用登記不一致、超過檢驗期限或使用年限的汽車儲氣瓶加氣;
( 三 )嚴禁為零壓或負壓的汽車儲氣瓶加氣;
(四)嚴禁對無引擎蓋或發動機艙蓋的車輛加氣;
(五)嚴禁儲氣罐拖車直接向各類車輛加氣;
(六)嚴禁為汽車儲氣瓶以外的任何燃氣裝置、氣瓶加氣。
(七) 遇有高強電閃、頻繁雷擊時以及加氣站內外發生突發事件或其他危及安全的情況時,須停止加氣作業。
第十八條 卸氣作業須遵守以下規定:
( 一 ) 儲氣瓶拖車卸車場地要安裝防靜電接地裝置, 并設置檢測跨接線及監視接地裝置狀態的靜電接地儀;
( 二 )卸氣過程中,儲氣瓶拖車駕駛員和接卸人員均不得離開現場,并隨時檢查運行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停止接卸作業;
( 三 )卸氣完畢后,儲氣瓶拖車駕駛員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狀況正常后, 方可發動車輛離開接卸現場;
( 四)遇有雷雨天氣、附近有明火、管道設備大量泄漏氣、液壓異常等情況,嚴禁進行卸氣作業。
第四章 設備設施管理
第十九條 加氣站須設置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和站區視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資料保存周期不少于1個月;
加氣站建設單位應采用車用氣瓶自動充裝安全控制系統,實現加氣過程電子監管。提倡加氣站安裝使用紅外線周界防護報警系統。
第二十條? 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井)、壓縮機室(棚)、加氣機旁等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
安全閥、壓力表、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等均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定期校驗,并在校檢合格有效期內使用。
第二十一條? 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井)、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后30日內須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并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二條 加氣站經營企業要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AQ/T9002-2006)要求,編制符合加氣站實際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并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加氣站經營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保證應急預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氣站要每季度組織1次應急預案演練,并存檔演練記錄和演練現場影像資料。
第二十四條 加氣站消防器材配置要符合國家規范要求,提倡配備使用新型高效滅火器材。消防器材應設專人管理,定時檢查,定點擺放,定期更換,保證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條 加氣站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伍,每月開展1次消防知識學習,每季度進行1次消防演練,不斷提高火災處置能力。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加氣站行業主管部門要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受理群眾就加氣質量、服務質量和安全隱患方面的投訴和舉報;經查屬實的,責成加氣站立即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或管理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證照等相應處罰。
第二十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加氣站內壓力容器、計量器具、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及車載氣瓶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對不按照國家規定檢驗特種設備的加氣站,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 市工商、公安消防、安監、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要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能,對加氣站的違法經營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加氣母站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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