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安全管理獎懲暫行辦法
發 文 號:東營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
發布單位:東營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
第十條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組織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督促所屬企業落實安全管理工作,協助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章獎勵
第十二條對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
第十三條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連續三年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優秀,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給予負責人嘉獎或者記三等功獎勵:
(一)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認真履行職責,本轄區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范圍內的部門的負責人,認真履行職責,本部門(系統)未發生人員死亡安全事故的。
第十四條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連續三年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優秀,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給予負責人記二等功獎勵:
(一)在緊急情況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二)在事故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特別突出的;
(三)長期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成績特別顯著的。
第十五條給予記二等功獎勵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推薦并報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后,按審批程序和權限報市人事部門審核后,由市政府審批。
給予嘉獎、記三等功獎勵的,由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人事部門或者縣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受到獎勵的人員,由審批機關頒發獎勵證書或獎章,并可按有關規定給予物質獎勵。獎勵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十七條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對受獎人的獎勵決定,收回獎勵證書、獎章及物質獎勵,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章處罰
第十八條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不認真履行職責,尚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市或縣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發生1起死亡3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