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發 文 號:東營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
發布單位:東營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
突發事件發生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定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啟動全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縣(區)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縣(區)人民政府決定,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二條在處理突發事件期間,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衛生資源實行統一調配和指揮。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發生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啟動后,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機構、專業技術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醫療救護、疾病控制及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條突發事件發生后,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等部門應當保證及時、優先運送。
第二十五條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二十六條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依法對發生地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采取控制措施,對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二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作出停工、停業、停課,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及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對進入本行政區域的人員、物資及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第二十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檢驗、技術分析和監督監測,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條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并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