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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山東省化工廳、商業廳、公安廳、鐵路局有關化工產品安全管理的實施細則及補充規定

發 文 號:
發布單位:

省人民委員會同意省化工廳、商業廳、公安廳、濟南鐵路局在省化工產品安全管理座談會上討論提出的有關貫徹中央關于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六個辦法的實施細則和補充規定。即:
(一)中小型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則實施細則;
(二)關于貫徹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儲存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三)關于貫徹執行化學危險物品憑證經營、采購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四)化學危險物品統一托運的規定;
(五)鐵路危險貨物安全運輸細則;(編者注:此細則已由鐵道部(71)交鐵運字1218號文公布的《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代替);
(六)化學易燃物品防火管理實施細則。現轉發給你們,希連同中央六個辦法一并遵照試行,并將試行情況及發現的問題隨時分別報給上述各有關廳局,以便總結修改后再正式公布實施。
附:
1.化工廳關于中小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則實施細則;
2.商業廳關于化學危險物品統一托運的規定;
3.商業廳關于貫徹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儲存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4.商業廳關于貫徹執行“化學危險物品憑證經營、采購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5.公安廳關于化學易燃物品防火管理實施細則;
6.鐵路局關于鐵路危險貨物安全運輸細則。(略)
附1、山東省化學工業廳關于中小型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則實施細則
為了在我省中小型化工企業中切實貫徹執行中央“關于中小型化工企業安全管理規定”,加強對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保證生產的安全進行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開展。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關于受管理的化學危險物品名稱和中小型企業范圍:
1.化學危險物品的名稱范圍,系指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規則”,“化學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規則”和鐵道部“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規定的一級危險品,壓縮氣體和劇毒品。
2.根據國家計委關于工業企業劃分大中小型的暫行規定,我省化工現有生產企業和正在建設的基建項目,除橡膠二廠、青島化肥廠、濟南化肥廠為大型企業外,其它均為中小型企業。
二、生產化學危險物品和屬于危險品試劑的企業,在建廠(包括擴建、改建)前,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報所在地、縣、市以上公安部門備案后始能建廠。生產爆炸物品的工廠應按照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規則”中規定的手續辦理。申請建廠時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1.廠區布置及周圍建筑物的關系圖;
2.工藝流程說明,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規程設備布置圖,產品化學性質,原料及產品儲存情況等;
3.保衛及消防制度和措施等。
現有中小型危險化學物品生產企業,必須按規定于五月底前補報上述資料備查。
三、關于化學危險品安全生產的規定:
1.生產化學危險品的工廠、作坊不得設立在城鎮市區和居民聚居的地方,應視企業規模的大小,產品的性質,與上述處所保持一定的距離。一般中小型硫酸、電解燒堿、合成氨、苯酚、硫化青、六六六、敵百蟲、硫氫化鈉、氯丁橡膠、聚氯乙烯等企業,應遠離市區和居民聚居地方一公里左右。生產車間與周圍的建筑設施、交通要道、輸電線路及其他民用設施等,一般不應少于五十公尺。
2.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工廠的廢水、廢氣、廢渣必須妥善處理。例如電解燒堿廠的氯尾氣、氫;硫酸廠的氧化氮、二氧化硫;過磷酸鈣廠的氟化物;合成氨廠的氨氣;染料廠的硫化氫氣等,均應加以回收利用。有腐蝕性劇毒性的廢液,例如:電解燒堿廠的廢堿水;硫酸廠的污水;苯酚廠、染料廠、醫藥等廠的廢水,均應加以處理。放出的廢氣、廢水的最高容許濃度,不得超過化工部的規定。
3.凡生產危險性較大的化學產品,如氯丁橡膠、聚氯乙烯、丙酮、六六六等廠房建筑,應采取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一般危險產品,可采取三級耐火建筑(關于建筑設計方面的要求,可按國家建委和公安部聯合頒發的“關于建筑設計防火的原則規定”執行)。有些單位目前暫時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允許在具備了確保防火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投入生產。化學危險物品廠房建筑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化學危險物品廠房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裝置,并且根據產品性質工藝過程,設置相應的泄壓、防火、降溫、導除靜電和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
(2)生產易燃易爆的廠房,必須采用隔離、封閉、防爆或其它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和動力設備。
(3)生產氧化劑易燃品和劇毒物品的廠房,應該鋪設容易沖洗和不燃燒地面。
(4)凡生產化學危險品所需的設備和容器,例如:高壓反應罐、易燃物品的貯罐、劇毒物品的容器、高壓氣體鋼瓶等,必須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并經常進行檢查。凡貯存易燃氣體、液體和粉塵的設備,應該密閉;凡有爆炸危險的設備,應有防爆、泄壓裝置;凡有可能回火的設備應該有阻止回火的裝置。如:阻火器等。
5.生產車間應當配備必需的消防通風、調溫、防潮、避雷等安全設備,并要按時進行檢查,保持經常有效。
6.生產車間不得積壓成品,原料儲備量不得超過一個班的需要量,必須有嚴格的領退料及原料成品化驗制度。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按照性質,分別堆放避免相互接觸,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事故。如金屬鈉、過氧化鈉應避免和水接觸,強氧化劑與易燃物品,氰化物與酸性腐蝕物品等均應避免接觸。
7.生產車間必須規定嚴格的生產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以及其他有關安全制度。
(1)操作規程,安全規程非經主管單位批準,不得隨意變更。
(2)生產車間內嚴禁煙火和使用發生火花的工具并禁止木炭、煤氣等車進入車間內,杜絕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因素。
(3)易燃易爆產品的設備管道容器嚴禁在車間內明火修理(如電焊、氣焊、錫焊及其他可引起燃爆的作業),如必須在車間進行明火檢修時需經技術部門提出安全措施,經廠長組織安全保衛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得進行。
(4)車間氣體應經常進行測定,防止燃燒,爆炸和工人中毒,氣體最高濃度應符合化工部規定。
(5)地面上的危險物品,必須及時妥善處理保持清潔。
8.生產工人必須具備生產和安全知識,熟悉產品和原材料的性質,經考試合格后,方準參加生產。
9.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配方,必須有所依據,不能隨便更動。如須更改時,必須經主管單位批準(廳直企業報廳,市專企業報主管局)。
10.產品包裝規格,應符合鐵道部危險貨物運輸規定的要求,凡產品質量及包裝規格不符合國家統一規定時,一律不準出廠。產品出廠必須經過技術部門鑒定并付有合格證(產品、質量及包裝)。及化工危險物品專用標志和產品、性質說明書。
11.沒有設立安全檢查部門的單位,應根據情況設立專門組織或設立專職與兼職安全檢查員。
四、生產企業關于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保管:
1.防火防毒:
(1)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應分別儲存,不得混淆一庫存放,庫內外設有專用消防工具品。
(2)一切有劇毒、腐蝕、刺激性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與食用品、醫藥等類物資同庫儲存。
(3)在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內及堆垛場內,嚴禁焊接試驗倒包裝等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4)嚴禁木炭、電石、煤氣發動的車輛進入危險物品的貨場及倉庫。
(5)化工危險物品倉庫內的照明,一律要用戶外安裝的閘刀開關。庫內工作結束,進行防火檢查后,在鎖閉庫門的同時,切斷庫內電源。
(6)一切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或貨場,必須成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組,并經常進行消防常識的學習及定期的實際演習。使其具有一定的消防業務技能。
(7)對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保管,必須符合“化學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規則”的規定。
2.安全檢查管理:
(1)凡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按性質分類、分堆貯存。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和通風口。
(2)對化工危險品儲存的貨場及倉庫要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定時化驗物品質量、測量倉庫貨堆的溫度、濕度等以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3)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管理工作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并熟悉化學危險物品知識的人員擔任,專人專責,不宜隨便調換。
五、關于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銷售和運輸:
1.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中小型企業應向當地公安部門進行登記,并采取有關的安全措施。
2.化學危險物品的銷售采購和托運由商業部門經營的化學危險物品按照商業部制定的“化學危險物品憑證經營采購暫行辦法”辦理。各廠不準自行采購贈送交換,也不準直接供應用貨部門。
3.由廠礦直接供應的化學危險物品,由廠礦直接向鐵路交通部門統一托運。在當地使用者屬易燃易爆劇毒品,不得自行提運。但本單位有運輸工具防護設備,及搬運人員者,經過主管公安、交通部門審核考試合格后發給化學危險品搬運人員許可證,方允許自提,發貨部門必須嚴格檢驗合格證方可發貨。提貨單位,提貨后不得隨身攜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進入公共場所。
六、對現有生產化學危險品企業的檢查整頓和處理:
1.各化工生產企業(包括社辦企業)應在黨委領導下由廠長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并與公安勞動衛生部門密切聯系配合根據中央規定及本實施細則對化工危險物品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和整頓,發現問題制定出改進安全的措施,報主管部門批準后認真執行。(省屬企業除報廳外并報省公安廳備案,各地企業除報主管局外并報當地公安部門)。
2.凡不符合本規定,而又不能停止生產的應千方百計以積極的態度,采取土洋結合的辦法,逐步改進現有安全條件,并根據生產發展情況訂出徹底改進安全狀況的措施,報請主管部門審批后堅決執行。對危險性大而一時又不能完全改進的企業,應改產為危險性小的產品,或經上級批準向安全地址遷移。
附2、山東省商業廳關于化學危險物品統一托運的規定
根據“化學危險物品憑證經營、采購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凡屬商業、衛生部門經營的化學危險物品(包括商業部門經營的一、二類化學危險物品)運往外地者,一律由當地商業、衛生部門代購貨部門統一托運,以保障安全之精神,本著既要做好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運輸和管理,又能及時的服務于生產需要的原則,特作以下規定。
1.凡屬商業、衛生企業經營的化學危險物品(詳見目錄),經購貨單位采購后需要運往外地者(包括商業、衛生系統的內部調撥),不論數量多少,一般均由銷售單位委托經當地商業、衛生企業指定的儲運站(科)負責代向承運部門統一辦理托運,不得自行提取或隨身攜帶,亦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保障安全。如購貨單位需要自己提取時,必須持有當地公安機關證明,否則一律不予發貨和運輸。辦理托運的手續不論整車、零擔均依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交通部門的規定執行。
2.商業、衛生企業(儲運站或科)在接到承運單位(車站、碼頭、港口)的發貨或到貨通知后,應根據承運單位指定的進出站時間,立即向當地搬運有困難的,可由當地公安、鐵道、交通和收貨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另行商定搬出期間。但貨主和搬運部門不得無故拖延進出站時間,否則應按“關于違犯爆炸、易燃危險物品管理規則的處罰暫行辦法”的規定處理。
3.各級托運部門辦理托運手續時,所用的印鑒,必須報送主管(廳)局和公安、鐵道、交通等部門備案,如須要更換印鑒時亦應報經批準備案,未經備案一律無效。
4.不屬于商業部門經銷的化學危險貨物,物資儲運部門調撥的危險貨物及各部所屬材料廠,向所屬單位分配供應的化學危險貨物,鐵路應分別與該經銷單位、物資儲運部門及材料廠協商,訂立統一托運合同;
由水路或公路中轉的和由國外進口的化學危險貨物可由交通部門或外貿部門辦理托運;
資源調查和研究機關到外地作試驗用的小量化學危險貨物由各機關在貨物運單發貨人聲明欄內注明用途并蓋章證明者,可予以承運。
托運不屬于上列各項情況的危險貨物,應由托運單位提出必須運輸的理由書,經站長確認不違反化學危險品憑證經營、采購暫行辦法規定者,可予以承運。
附3、山東省商業廳關于貫徹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儲存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批準的化學危險物品儲存管理暫行辦法,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儲存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毒害事故,保障社會主義生產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我省具體情況,對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管理,特作以下的補充規定:
一、凡工礦、企業、商業、衛生、人民公社、運輸、中轉、科學研究等部門,使用、生產、儲存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或存放場所均須依照化學危險物品儲存管理暫行辦法和本補充規定的規定辦理。對違犯規定者應按失于違犯爆炸、易燃危險物品管理規則的處罰暫行辦法之規定處理。
二、凡儲存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建筑設計均須依照中央規定的標準執行,如條件確有困難的地區亦可在保證安全,符合節約的原則下因地制宜的設計建筑或利用現有建筑物,但必須經當地公安和衛生部門批準并設置必要的安全設備。
三、化學危險物品的存放地點,均須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專用危險品倉庫或符合安全要求的專用場所中,對于門市銷售的化驗藥品或科學研究部門等所存的有關小量化學危險物品,亦須存放在經當地公安、衛生部門批準的地點。
四、對市縣所儲存的爆炸、自燃、易燃和劇毒的一、二類化學危險物品,均須依照規定實行統一儲存保管。但為便于生產使用,經縣以上公安、衛生部門審查批準,亦可按限量存放在指定地點。
五、凡入庫儲存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標志清楚,質量符合標準、包裝完整、并附有商品特性說明書和正式入庫憑證,經過保管人員檢驗相符無誤后始準入庫,否則應由收貨單位及保管人員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收貨單位追查責任。
六、除本庫工作人員外,凡進入危險品倉庫者,均須經過守衛人員審查證件和許可后才能由保管人員領進入庫房,否則一律不準進入。并禁止一切有礙安全的物品帶進倉庫。
七、化學危險物品應該實行分區分類保管,對一、二、三類的化學危險物品并應設置明顯的性能說明和標志,以及相應的消防標志,以資識別;對商店、醫藥、化驗和科學研究機關儲存的小量化學危險物品亦應按性質分別存放于適當的安全地點,并且隨時關鎖切斷電源,以免發生意外。
八、化學危險物品的堆碼必須注意各種包裝容器承羅壓力的大小及物品的性質同時做到整齊牢固,對苫墊器材應專庫專用或專品專用,禁止隨便移動;堆碼應按商品包裝情況,容量大小和性質確定,對爆炸物品堆碼更應嚴格并禁止使用元墊木。
九、對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保管養護,必須經常進行檢查,保證經常安全和清潔衛生,同時應根據不同季節和當地氣溫變化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防獲。
十、化學危險物品的整修、包裝、改裝、分裝,應在指定地點或專用的場所內進行,性能互相抵觸或互相反應的商品應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進行。工作完畢后應將現場徹底清除干凈,對危險物品的垃圾并應指定專人作妥善的安全處理。
十一、從化學危險物品中倒出的包裝物料應單獨存放,禁止與其他包裝物料混合存放或作為其他物品的包裝使用。
十二、化學危險物品出庫時應嚴格執行復核、審核制度,保證商品的質量規格和包裝的正確牢固,遇高溫自燃的商品在炎熱時刻不應付貨,怕潮或遇水自燃爆炸的商品在陰雨天亦不應付貨。
十三、化學危險物品在庫內進行裝卸、搬運、堆碼等工作時,應有業務熟練和了解危險物品性能的人員在現場指導并詳細交待注意事項和使用防護工具的方法。凡接觸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商品的人員在飲食和大小便時必須嚴格洗手消毒。
十四、在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工作的人員,必須由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并具有一定業務知識的人員充任,保管人員不宜輕易調動。
十五、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必須嚴格貫徹以防為主,以消為輔的安全方針,建立和健全消防組織,充實消防設備,嚴格執行消防管理制度,及時清除危險因素,消滅一切火警,并加強與當地公安部門和附近治安保衛組織的聯系,經常注意掌握倉庫周圍的情況確保倉庫安全。
十六、各級行政組織均應加強對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檢查領導,不斷的向全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定期的業務訓練,不斷的提高職工的業務水平和革命警惕性以保證安全的完成儲存任務。
附4、山東省商業廳關于貫徹執行“化學危險物品憑證經營采購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化學危險物品憑證經營、采購暫行辦法”的規定精神,為使化學危險物品在經營、收購、銷售、托運、使用等各個環節中,便于加強管理,嚴防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失起見,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特作以下補充規定。
一、實行憑證經營、采購的品種,系指全部三類化學危險物品,包括化工原料和化學試劑共計一千零八十三種。
二、凡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商業企業單位申請許可證時,須經專、市商業局會同當地公安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報省商業廳審核后發給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與省外有業務聯系的二級站由省商業廳將經營單位的所在地、印鑒、經營許可證號碼匯送當地有關生產運輸部門和各有關省(市)商業廳(局)和有關站。對與外省無業務聯系的一般經營單位由商業廳委托專市商業局將所屬地區內的經營單位、所在地、印鑒、經營許可證號碼匯送專市生產運輸部門和本省各專市商業局,各經營單位即憑本單位的印鑒、許可證號碼和各有關部門直接聯系開展業務活動。
(1)各專、市商業局在審查各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的同時,應結合當地情況,本著既有利于安全管理,又方便使用單位購買的原則,認真研究批發和零售單位的合理布點。
(2)凡無經營許可證者,不論任何部門、企業、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購銷業務。如原存有化學危險品而不再繼續使用者,應向當地公安部門登記,并將所存的化學危險物品向當地經營單位交售。生產部門不準贈送。也不準直接供應用貨單位。
(3)須經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化驗的化學危險物品,其樣品數量在一百克以下的,可憑本單位的介紹信聯系辦理。但在市內攜帶時,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進入公共場所。運往外地者應按規定手續統一辦理托運。
(4)屬于軍事工業生產的化學危險物品而又直接供應軍工部門需要者不在此限。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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