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專營專賣批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注冊資金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限額;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從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上崗合格證;
(四)有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度、購銷管理制度、保管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儲存煙花爆竹的專用倉庫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
(六)具備連鎖配送條件,有完善的配送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的銷售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經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予以書面答復。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的銷售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實行專柜銷售、專人管理;
(三)具備必要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設施;
(四)有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度、購銷管理制度、保管制度;
(五)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六)企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零售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經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予以書面答復。
第十五條 煙花爆竹零售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二)專柜銷售、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經營人員熟悉和掌握煙花爆竹安全基本知識和燃放常識;
(四)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生產、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和違禁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專營專賣批發企業應當從依法批準的煙花爆竹生產銷售企業進貨;煙花爆竹銷售企業或者零售企業、個體工商戶應當從依法批準的煙花爆竹專營專賣批發企業進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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