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運管機構責令停止營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可并處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ㄒ唬┎话匆幎ㄉ觐I《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擅自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的;
(二)偽造、倒賣、入道路運輸證件的;
(三)單位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特殊運輸任務,給予警告后仍不執行的;
?。ㄋ模﹤卧?、倒賣和租讓運輸標志的;
?。ㄎ澹┪kU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作業或使用不符合規定的運輸工具,造成重大事故的;
?。┧阶杂≈?、偽造、倒賣道路貨物運單的;
?。ㄆ撸┯衅垓_、敲詐等嚴重違法行為的?!?/p>
前款(二)、(四)、(五)、(六)、(七)項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停業整頓、暫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可以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话匆幎ㄞk理變更、停業、歇業手續的;
?。ǘI運貨車易主不按規定辦理過戶手續,并繼續從事營運的;
(三)個體經營者和其他組織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特殊運輸任務的;
(四)不按規定接受年度審驗的;
?。ㄎ澹┰谖覅^從事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三個月以上的外籍車輛,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停業整頓,可以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ㄒ唬┴浳镞\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裝置運輸標志的;
?。ǘ┻\輸易污染環境貨物的車輛不按規定增加防護設施,造成環境污染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道路貨物運單或無道路貨物運單的;
(四)不按規定進行車輛維護和技術等級評定的;
(五)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的;
?。┴涍\經營者不服從運管機構安排,有場不進,擾亂貨運秩序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公安、工商行政、物價、稅務、技術監督等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運管機構工作人員在道路貨物運輸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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