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農業機械化,建設現代農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化,是指運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裝備農業,改善農業生產經營條件,不斷提高農業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過程。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科研、推廣、生產、銷售、使用、維修、教育培訓和管理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推進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增加對農業機械化事業的投入;鼓勵、支持農業機械科研、生產,推廣農業機械新機具、新技術,加快科研成果的轉化,完善農業機械化管理和服務體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管理和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新機具、新技術的開發和推廣工作。農業機械鑒定檢驗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的試驗鑒定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交通、林業、水利、農墾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扶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機械化服務組織,做好農業機械推廣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科研推廣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地區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同的農業種植區域建立農業機械化示范基地;鼓勵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推廣者建立農業機械示范點,進行農業機械適用性試驗、先進性示范,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
第九條 推廣的農業機械新產品、新技術,應當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推廣者應當對推廣行為負責。
第十條 推廣農業機械新產品、新技術,應當按照引進、試驗、示范、推廣的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自治區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適時確定、公布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列入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的產品,由農業機械生產者自愿提出申請,并通過農業機械鑒定機構進行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鑒定。
第三章 質量保障
第十二條 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負責。
禁止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和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產品。
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零配件供應和培訓、咨詢等售后服務,保證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生產、維修和作業等質量標準應當執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執行地方標準。
第十五條 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維修業務相適應的場地、設備和檢測儀器;
?。ǘ┚哂腥〉棉r業機械維修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
?。ㄈ┤〉孟鄳悇e和等級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
(四)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ㄎ澹┓伞⒎ㄒ幰幎ǖ钠渌麠l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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