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設糧場的村、組和農場等農作物種植單位,應當在夏秋收來臨前成立糧場消防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糧場防火制度;
(二)設置禁火標志;
(三)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開展糧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發放消防宣傳資料,宣傳糧場消防知識;
(五)督促農戶及時打碾上場的糧食;
(六)組織護場人員看護和值班巡查,及時發現、消除糧場火災隱患;
(七)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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