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墾事業管理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一切人為糧場火災事故負首要責任。
第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糧場消防安全,保護糧場消防設施、預防糧場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八條 夏秋收期間,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糧場消防知識。中小學校應當開展糧場消防知識教育。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墾事業管理機構應當在夏秋收來臨前成立消防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
(一)部署糧場消防工作,并對管轄范圍內的糧場消防工作進行檢查;
(二)落實糧場消防安全責任制,監督檢查村,組、農場的隊、站遵守本辦法的情況;
(三)印刷糧場消防安全宣傳資料;
(四)組織農機、電力等部門做好打碾保障工作;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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