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階段(2008年),各地要繼續鞏固2007年專項整治工作成果,在2007年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工作力度,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進一步落實2007年專項整治工作任務;
2、2007年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機械通風專項整治工作未通過驗收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3、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通過竣工驗收的,經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要依法予以關閉;
4、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通過該階段的工作,在2007年的基礎上再關閉31戶非煤礦山企業,把非煤礦山采礦企業的數量減少到112戶以下。
(二)非煤礦山關閉標準
1、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將本轄區關閉取締和整合改造礦井名單于每年10月10日前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后上報盟行署,盟行署審核后于10月15日之前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2、頒發證照部門要依法吊(注)銷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
3、停止電力供應,切斷電源,拆除供電設備設施;
4、停止供應火工品,剩余火工品由當地公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理。
5、礦井井筒完全毀閉、填實,平整工業場地,恢復地貌,礦井生產設備、通訊線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遺散從業人員,企業還要解決好工人工資及勞動保險等有關問題。
五、職責分工
(一)盟安監局:負責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的日常監管,嚴肅查處非煤礦山生產和建設中的違法行為,提出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關閉名單,并依法收回或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具體工作由盟安監局局長王迎翔負責。
(二)盟國土資源局:負責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查處無證開采、亂采濫挖、以采代探等違法違章行為,提出無證開采、以采代探、已取得采礦許可證但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關閉名單,并對關閉礦山依法吊銷或暫扣采礦許可證或勘查許可證。具體工作由盟國土資源局局長楊德峰負責。
(三)盟發改委:負責指導和督辦對已建但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選礦廠、礦產品下游加工企業的清理和整合工作。具體工作由盟發改委主任王東負責。
(四)盟工商局:負責查處無照經營或營業執照過期、營業執照與實際投資經營人不符的非煤礦山,對關閉非煤礦山依法吊銷或暫扣營業執照。具體工作由盟工商局局長烏達木負責。
(五)盟公安局:負責加強對非煤礦山火工品購買、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的監管;對關閉非煤礦山要注銷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和儲存證,停止供應并收繳剩余火工品。具體工作由盟公安局局長李中亞負責。
(六)阿拉善電業局:負責切斷關閉礦井的電源,拆除電力部門的供電設備設施。具體工作由阿拉善電業局局長王樂貴負責。
(七)盟人勞局:負責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三部委《關于貫徹〈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做好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8號)要求,確保非煤礦山企業在冊職工交納工傷保險費率達到100%。具體工作由盟人勞局局長郝永利負責。
(八)盟監察局:負責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參股辦礦或利用職權縱容、包庇非法違法煤礦等違法行為,嚴肅追查各級政府、各部門負責人及其他公職人員失職瀆職責任。具體工作由盟監察局局長孫果興負責。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
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條例
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赤峰市地下水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修…
內蒙古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
阿拉善盟煤田(煤礦)火區防滅火工程…
內蒙古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