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
第三十一條 單位應根據人員集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和重點部位的實際情況,制訂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火災現場通信聯絡、滅火、疏散、救護等任務的負責人、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二)火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聯絡、安全防護和人員救護的組織、調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三十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三十四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焊、氣焊、電工、易燃易爆危險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例會紀要;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三)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記錄;
(四)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五)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六)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資料;
(七)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九)火災情況記錄;
(十)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三十六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
第三十七條 對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消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八條 單位表彰、獎勵條件:
(一)單位領導和全體職工重視消防工作,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全年未發生火災事故的;
(二)消防組織機構健全,防火措施落實,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重視消防宣傳教育,職工群眾的防火安全意識明顯提高的;
(四)消防設施、裝備和器材完善,能夠保證撲救火災需要的。
凡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未經整改或年內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不得在本年度被評為先進單位。
第三十九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一)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防火、滅火培訓,成績優異,工作表現突出的;
(二)模范執行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在預防火災工作中作出貢獻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表現突出的;
(四)及時發現和撲救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的。
第四十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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