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調解活動,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調解,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通過協調和勸導,促使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 第三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的行政調解活動,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級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協調和規范。
??? 第五條 行政調解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和高效便民的原則。
???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保障開展行政調解活動的必要工作條件,行政調解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部門年度預算。
??? 行政調解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第七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下列糾紛進行調解:
??? (一)治安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 (二)消費者權益糾紛;
??? (三)醫療糾紛;
???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土地權屬、礦業權糾紛,林權、水事糾紛;
??? (五)環境污染糾紛;
??? (六)知識產權糾紛;
??? (七)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權益糾紛;
??? (八)計量糾紛;
??? (九)物業權益糾紛;
???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適用行政調解的其他糾紛。
???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行政調解:
??? (一)已申請人民調解的;
??? (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 (三)已申請仲裁的;
??? (四)已達成調解協議再次申請調解的;
???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適用行政調解的其他情形。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因行政管理產生的行政爭議可以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 第九條 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申請行政調解的,由糾紛發生地具有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管轄;對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調解。
??? 第十條 同一糾紛分別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調解申請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調解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
??? 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行政機關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報同級或者共同上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指定受理機關。
??? 第十一條 申請行政調解,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一)有明確的各方當事人;
??? (二)當事人與申請調解的糾紛有利害關系;
??? (三)各方當事人同意調解;
??? (四)申請調解的糾紛屬于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范圍;
??? (五)有具體的調解請求、事實和理由;
??? (六)當事人未選擇解決糾紛的其他途徑。
??? 第十二條 申請行政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記錄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調解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并由申請人簽名確認。
??? 行政機關制作標準格式的行政調解申請書,供當事人選擇使用。
??? 第十三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調解的,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明、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 (二)調解請求及事實和理由;
??? (三)相關證據目錄或者名稱;
??? (四)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 (五)申請日期。
???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調解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受理的,應當向當事人制作行政調解受理通知書,告知主持行政調解的工作人員及調解日期、地點、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事項;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
??? 第十五條 行政調解的當事人應當按時參加調解,糾紛涉及第三人的,應當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
??? 一方當事人人數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2至3名代表參加行政調解。
??? 第十六條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委托期限和代理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行政調解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 (一)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 (二)要求調解公開或者不公開進行;
??? (三)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中止調解;
??? (四)申請有關行政調解工作人員回避;
???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行政調解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 (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和提交有關證據;
??? (二)遵守調解秩序,尊重調解工作人員和對方當事人;
??? (三)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 第十九條 行政調解一般由1名行政調解工作人員主持調解,疑難復雜的糾紛可以由2名以上行政調解工作人員組織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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