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在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內,只允許燃放使用綠色字體注明“個人燃放”字樣包裝標志的產品。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燃放后應及時清掃燃放現場的遺留物。
第七條 重大慶典活動和重要節日需要舉辦焰火晚會的,主辦單位須經市公安部門批準后方可舉辦。
第八條 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除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舉辦焰火晚會外,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應組織社區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駐街單位和居民遵守煙花爆竹限時燃放規定,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民政、工商部門在辦理婚姻登記、殯葬手續、工商登記時應告知當事人煙花爆竹限時燃放規定。
慶典公司不得承接煙花爆竹燃放業務。賓館、飯店在承接慶典活動時要告知當事人遵守煙花爆竹限時燃放規定。如發現有違反煙花爆竹限時燃放規定的,應及時予以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門處理。
各類慶典活動應遵守市聲環境功能區標準規定,不得超標準鳴放禮炮。
第十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一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焰火晚會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燃放煙花爆竹后不及時清掃現場遺留物的,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四條 各縣(市)可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朝陽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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