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筑節能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實施。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負責管理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民用建筑節能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應用。
第六條 鼓勵各類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開展民用建筑節能技術的宣傳、咨詢、推廣、培訓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等活動。
第七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本市推廣、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節能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目錄。
未列入前款規定推廣使用目錄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可以經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列入推廣使用目錄。
第八條 在本市使用的建筑節能產品,其產品供應單位應當持產品生產許可證、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施工規范、出廠檢驗報告和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等材料到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鼓勵開展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研究、示范和推廣。
在民用建筑上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光伏發電、發光二極管照明等技術的具體要求,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民用建筑工程方案設計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專項說明,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專篇,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說明和節能計算書,并明確材料、構件、設備的技術要求和節能措施、構造等內容。
第十一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建筑節能設計內容進行專項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專項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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