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嚴格工程建設程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許可適用本規定。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 大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審批工作。
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長興島臨港工業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審批工作。
第四條 依法必須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辦理建筑工程項目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應具有經備案的《中標通知書》;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該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審查、備案。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已編制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簽署意見,其中委托監理的工程還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并已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九)其他法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材料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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