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工作,加強工傷認定工作管理,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工傷認定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7號)、《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政府令第187號)和《關于規范工傷認定工作程序和文書的通知》(遼勞社發[2005]93號)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定。
第二條 大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各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關于調整勞動保障部分業務管轄范圍的通知》(大勞發[2005]93號)規定的工傷認定管轄范圍,遵照本工作規定開展工傷認定工作。
第三條 各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工傷事項接待登記制度,按照《工傷事項接待登記簿》(附件一)所列項目,認真填寫接待記錄,留存備查。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管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限申請,用人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管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延長時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延長的,發給《延長工傷認定時限核準通知書》(附件二)。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管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勞動關系有爭議,需經勞動爭議仲裁確定勞動關系以補正材料時,勞動爭議仲裁的時間(以補正申請認定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1年受理時效內。
第六條 用人單位、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管轄地不清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或委托管轄,出具《工傷認定管轄地確認指定(委托)單》(附件三)。確認管轄地時間不計算在30日申請時限內。
第七條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市勞動保障局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附件四),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就醫資料或住院病案復印件(加蓋醫務科或病案室章),屬職業病的需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注冊內容查詢卡;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個案認定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據材料(如工會文件、駕駛證、考勤表、委托書、戶口簿、購物發票等);
(六)其他相關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2、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乘公交車在車內受傷的,需提交公交公司賠償協議或相關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需提交醫療機構搶救和死亡證明;
5、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榮譽證書、見義勇為證書等有效證明;
6、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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