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從繳費次日起,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或職業病的,按《大連市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大政辦發〔2006〕144號)規定由農民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待遇。
第十九條 企業農民工工傷認定按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勞動保障部分業務管轄范圍的通知》(大勞發〔2005〕93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須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救治,其醫療費用由農民工所在的企業墊付,待醫療期終結,經大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后,到參保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企業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期滿3個月,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依據《大連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大連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大連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及《大連市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實行起付標準和最高限額控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1、起付標準按照三級醫療機構、二級醫療機構、一級醫療機構分別為500元、300元、200元,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農民工個人負擔;
2、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負擔15%;在一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
3、統籌基金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限額與連續參保繳費時間掛鉤。連續參保繳費不滿半年的,最高限額2萬元;連續參保繳費滿半年不滿1年的,最高限額4萬元;連續參保繳費滿1年以上的,最高限額6萬元。
4、轉診異地(統籌地區外)治療的支付標準。起付標準為800元,起付標準以上醫療費個人負擔30%。
第二十二條 企業農民工轉往外地就醫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參保人或家屬持醫療保險定點的三級甲等以上醫院經治醫師開具并經醫保科蓋章的轉診單一式兩份、《醫療保險證》、醫療保險IC卡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診手續;
(二)對符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具《職工醫療保險轉往外地就診介紹信》,并與參保人簽訂《轉往異地醫療協議書》,進行計算機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 企業農民工轉往外地就醫出院后應提供以下材料:醫保協議書、醫院收據、治療費明細、出院小結、個人《醫療保險證》、醫療保險IC卡,交給本企業醫療保險經辦人;由企業醫療保險經辦人持上述材料到參保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第二十四條 企業農民工因探親或急診、急救在非約定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按轉診異地治療支付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企業農民工因探親或急診、急救在非約定醫療機構住院的,農民工本人、家屬或企業須在三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前往或打電話至參保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申報時須提供姓名、個人醫療保險號、所住醫院名稱、入院時間、病情診斷。
出院后由企業醫療保險經辦人員或農民工本人、家屬持相關材料(探親證明或急診病志、急診搶救門診收據、住院收據、住院費用明細、出院小結)、個人《醫療保險證》、醫療保險IC卡,到參保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第二十六條 企業農民工在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自主選擇就醫。辦理住院手續時,應主動出示醫療保險IC卡、《醫療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及本人身份證。出院時,須在住院費用清單上簽字并結算個人醫療費。
第二十七條 企業農民工住院期間所發生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予以結算;未簽名及不符合《大連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大連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大連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在為企業農民工提供醫療服務時,應查驗其醫療保險IC卡、《醫療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本人身份證。發現有偽造、冒用或涂改的,應予以扣留并及時報告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九條 參保農民工應保管好本人的醫療保險IC卡、《醫療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如有遺失,應及時持本人身份證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辦手續。嚴禁涂改或轉借他人,否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參保農民工因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須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待遇給付。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后執行。
遼寧省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治理工作方案
遼寧省消防條例【2022年修訂】
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正】
大連市燃氣管理條例
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條例
遼寧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遼寧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遼寧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廢止】
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
遼寧省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大連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
遼寧省消防條例
遼寧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