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6-07-28
【實施日期】2006-09-01
(2006年6月21日沈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06年7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和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督、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現安全生產與經濟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生產規定:
(一)生產經營使用的廠房、場所和設施、設備、工藝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對重大危險源采取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六)制定并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對在具有職業危害的崗位上工作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七)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接受安全生產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任職;
(九)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十)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十一)法律、法規關于安全生產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二)危險源監控和管理制度;
(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四)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五)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六)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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