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應按照監管權限于3日內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在相關技術專家的指導下,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隱患治理專項資金制度,制定隱患治理工作計劃,合理安排隱患治理專項資金。對新發現的隱患,要及時增加治理資金,確保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評價制度。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特別是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十條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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