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車輛駕駛員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每月必須集中接受一次安全和文明禮貌教育。 企事業單位機動車輛駕駛員的集中教育由本單位負責組織;個體機動車輛駕駛員的集中教育由鄉、鎮、街組織。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時,必須攜帶合法、有效證件。 被暫扣證件、號牌、車輛者應在6個月內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或領取。
第二十四條 持地方機動車輛駕駛證的駕駛員,不得駕駛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的車輛;持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輛駕駛證的駕駛員,不得駕駛地方車輛。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按規定參加年度審驗。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不得駕駛設計時速20公里以上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輛。
第二十七條 殘疾人駕駛機械驅動專用車,必須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準駕證,并不得附載他人;非殘疾人不得駕駛殘疾人專用車。
第二十八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應隨身攜帶車輛行駛證。
第五章 車輛行駛、停放與裝載
第二十九條 出租車、招手停公共汽車不得在道路中間停車載客;在城區繁華路段行駛時,須在市、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落車點停車載客。 出租車、招手停公共汽車及其他機動車不得在道路上隨意掉頭。
第三十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在停車場或指定的地點停放。主要街路及其他禁止停放車輛的場所不得停放車輛。裝卸貨物時應將車輛臨時停在道路右側邊緣。執行警務、搶險、救災、救護、施工任務的車輛除外。 機動車輛在主要街路及其他禁止停放車輛的場所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時,應立即將車移開。不能立即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用路障牽引車強行將故障車牽引至指定地點統一處理,并收繳路障清理費。
第三十一條 在劃有大型機動車道和小型機動車道分道線的道路上,空載的客運出租車輛必須在大型機動車道上行駛。
第三十二條 農用輪式機動車、大型貨物運輸機動車、人力三輪車、手推車和經批準進城的畜力車,在本市建成區內必須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橫向穿行除外。
第三十三條 駕駛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交通指揮信號,服從交通警察指揮。遇有停止信號、手勢時,除右轉彎車輛伸手示意可通行外,其他車輛必須停在停止線以外。
第三十四條 在劃有分道線的道路上,非機動車必須在非機動車道行駛,不得逆向行駛;在沒有分道線的混合交通路段,自行車在道路右側邊線1.5米以內行駛,人力三輪車在2.2米以內行駛,畜力車在2.6米以內行駛。
第三十五條 在本市建成區內不得雇用畜力車。 畜力車進入本市建成區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 在本市建成區內騎自行車只限附載12歲以下兒童一人。
第三十七條 主要街路兩側單位負責管理本單位門前車輛停放秩序,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設置自行車停車架,指定人員負責車輛停放管理。
第三十八條 非機動車不得兩車共載同一物件。
第三十九條 在本市建成區的主要街路、繁華路段和學校、醫院、機關辦公區、居民聚集區內,禁止機動車輛嗚喇叭。 機動車輛行駛至距中、小學校門100米時,應按限速標志規定減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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