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吉林省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約談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產委員會,長白山管委會安全生產委員會,省安委會成員單位:
《吉林省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約談制度》經吉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吉林省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約談制度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促進政府安全監管和企業安全生產“兩個主體”責任落實,強化政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及企業對事故教訓的吸取和工作措施的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吉林省行政問責暫行辦法》(吉政辦發[2007]4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是指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為有效遏制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督促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企業認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吸取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而進行的約見談話。
第三條 約談對象。
(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三)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四)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 下列情形由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主持約談。進行約談時可邀請省監察廳、省委組織部等單位的負責人參加。
(一)三個月內發生兩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重大或者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在六個月內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含單項)突破省政府下達的本地區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的;
(四)發生重大社會影響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五)省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規定及時整改的;
(六)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約談的主要內容:當地(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事故發生經過、搶險情況;事故性質、原因分析及應吸取的教訓;對本地區或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形勢的分析;下一步所要采取的措施和承諾。
被約談對象應當準備書面材料。
第六條 約談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后,事故等級、性質確定后一周內進行。
第七條 約談程序。
(一)約談前,書面通知約談對象,告知約談時間、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二)約談時,應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紀要并及時發送被約談單位;
(三)約談后,被約談單位應在15日內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
第八條 約談對象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被約談人的責任。
第九條 市(州)、縣(市、區)安委會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約談制度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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