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網絡新聞傳播事業的健康發展,規范互聯網站登載新聞的活動,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新聞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網絡新聞,是指在互聯網上登載的時政新聞、社會新聞、文化新聞(不含娛樂新聞)。
第三條 市網絡新聞宣傳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網絡新聞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文化、國家安全、新聞出版、信息產業、廣播電視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網絡新聞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級市以下新聞單位不得建立新聞網站。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國家或省級重點新聞網站上建立新聞網頁登載新聞。
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建立新聞網站(頁)。
第五條 非新聞網站(頁)不得擅自登載新聞,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楞轉載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
非新聞網站(頁)不得進行涉及網絡新聞的網上現場直播活動。
第六條 互聯網站(頁)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鏈接境外新聞網站和轉載境外新聞媒體、互聯網站發布的新聞。
第七條 取得轉載新聞資格的互聯網站(頁)轉載新聞時應注明來源和時間。
第八條 互聯網站(頁)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開展新聞短信業務。
第九條 市級市以下新聞單位在新聞網頁上發布的重要新聞須經市網絡新聞宣傳管理辦公室即時審查后,方可發布。
第十條 擬開設電子公告服務欄目的互聯網站(頁)應設專職管理員,并定期向市網絡新聞管理辦公室上報欄目情況。
互聯網站(頁)提供電子公告服務欄目不得涉及時政內容(新聞網頁除外)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新聞網頁和具備新聞轉載資格的網站(頁)的從業人員及時提供電子公告服務的管理人員須經培訓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互聯網絡運營商必須按市網絡新聞宣傳管理辦公室的要求提供其自身和接入互聯網專線端點的具體地點、負責人、聯系方式、端點數、IP地址等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 互聯網站(頁)禁止登載有下列內容的新聞:
(一)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
(三)損害國家的榮譽和利益;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宣傳封建迷信;
(六)散布謠言,編造和傳播假新聞,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市網絡新聞管理辦公室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建立新聞網站(頁)或登載新聞,進行涉及網絡新聞的網上現場直播活動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成有產單位關閉網站(頁);
(二)違反第六條、第八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鏈接境外新聞網站或轉載境外新聞媒體、互聯網發布的新聞的擅自開展新聞短信業務的,責令其立即改正或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轉載新聞時未注明所轉載的新聞來源、時間或擅自發布重要新聞的,責令其立即改正或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未設專職管理人員、未定期上報欄目情況、互聯網站提供電子公告欄目涉及時政內容和從業人員、管理人員未經培訓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二條規定,互聯網絡運營商拒不提供情況或不及時提供情況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網絡新聞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了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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