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督辦單位收到治理單位《江西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驗收申請書》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進行現場審查驗收,并出具《江西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驗收意見書》(附件4)。驗收合格的報省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并在原公告媒體上予以公告,督辦單位終止掛牌督辦;驗收不合格的,由督辦單位依法下達整改指令,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督辦單位應當建立掛牌督辦重大隱患治理的工作檔案,治理結束后按有關規定存檔。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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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卮箅[患掛牌督辦的會議記錄、紀要;
(三)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工作方案;
(四)《江西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
?。ㄎ澹┲卮箅[患治理方案;
?。┒讲楣ぷ饔涗洠?/p>
?。ㄆ撸督魇“踩a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延期申請書》;
?。ò耍督魇“踩a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驗收申請書》;
?。ň牛╇[患整改效果評價報告;
?。ㄊ督魇“踩a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驗收意見書》及相關審批資料;
?。ㄊ唬z錄影像及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省直有關部門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辦法,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制度。
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掛牌督辦工作情況列入省直有關部門和設區市安全生產工作年度考核內容。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
附件2、江西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驗收申請書
附件3、江西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延期申請書
附件4、江西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驗收意見書
附件5、江西省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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