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所需的工作經費;
(三)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檢查制度等相關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四)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行政審批(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批準;
(五)對本部門、本單位管理、督辦的事故隱患,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對重大事故隱患,要立即親自組織力量落實整改監控措施,確保隱患整改到位;
(六)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對涉及安全生產重大違法行為的查處;
(七)本部門、單位所管理的行業發生傷亡事故時,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組織搶救,按規定組織或協助調查處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具體組織落實安全生產各項防范措施,嚴格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二)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力量對本行業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場所、設施、設備實施日常性的嚴格的安全生產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
(三)對獲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條件的,應當按規定撤銷原批準。發現未依法獲得批準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本部門、單位處理的,立即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四)組織本行業涉及安全生產事項違法行為的查處;
(五)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技術業務培訓,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所需經費的投入,繳納生產安全風險抵押金,提取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督促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嚴格按國家規定執行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簡稱"三同時")的制度。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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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組織建立本行業重大危險源和高危企業監控檔案,并實施嚴格的動態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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