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9年7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7月3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保護和開發旅游資源、從事旅游經營與服務、開展旅游活動、實施旅游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發展旅游業應當遵循政府引導、規劃先行、市場運作、企業經營、突出特色、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實行城市鄉村旅游相統籌、紅色綠色古色旅游相融合、觀光度假休閑旅游相促進、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旅游業發展政策,加強對旅游資源的管理,改善旅游業發展環境,促進旅游業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統籌協調、行業指導、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林業、文化、民族宗教、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旅游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旅游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開展活動,發揮服務、引導、協調和監督作用,維護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旅游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旅游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與相關產業的發展相適應。
旅游規劃應當突出地方特色,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交通規劃、環境保護規劃,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森林公園、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文物、古村落、宗教場所保護等規劃相協調。編制其他有關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旅游功能,兼顧旅游業的發展。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旅游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游發展規劃,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旅游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旅游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旅游專項規劃,應當通過召開論證會、評審會和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旅游發展規劃、旅游專項規劃報送審批的材料,應當包括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以及意見采納的情況和未采納的理由。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的旅游發展規劃、旅游專項規劃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經批準的旅游發展規劃、旅游專項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法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評估和登記,建立旅游資源檔案,并按照旅游發展規劃和旅游專項規劃,建立和完善旅游建設項目信息庫。
第十四條開發旅游資源和建設旅游項目,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和旅游專項規劃。有關部門在審批旅游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開發旅游資源應當堅持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效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開發和經營旅游項目不得破壞旅游資源、生態環境及文物,應當堅持自然景觀、人文景觀與現代科學技術相結合,建設規模、建筑風格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利用歷史文化資源和民族文化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保持特有的歷史風貌和民族特色。
第三章 旅游扶持與促進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旅游發展需要,可以設立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旅游規劃編制、旅游整體形象宣傳、旅游人才培訓等。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旅游業發展需要,加強旅游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游客運條件。
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在主要交通干線和城市道路上設置標準化的旅游交通標志、主要旅游景區景點指示牌。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進一步擴大旅游業對外開放,鼓勵和扶持境內外企業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本地依法投資經營旅游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地區的區域旅游合作,促進優勢互補、協調發展。
鼓勵旅游經營者同境內外旅游經營者合作。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本省旅游整體形象的宣傳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圍繞本省旅游整體形象,結合實際,加強旅游宣傳推廣。
報刊、電臺、電視臺、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對本省旅游整體形象的宣傳,向國內外推介本行政區域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民俗風情等。
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協助旅游主管部門,在主要交通干線、城市出入口和重要公共場所設置本省旅游整體形象公益廣告牌。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旅游知名品牌名錄,引導旅游經營者創建知名品牌,提高旅游業發展水平。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扶持有發展潛力的旅游商品研發、生產企業,鼓勵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景點特色和文化內涵的優勢旅游商品,加快旅游商品產業化發展。
第二十二條鼓勵旅游資源豐富和旅游業發展條件較好的區域,創建紅色旅游經典景區、生態旅游示范區和旅游度假區。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游信息化建設,設立旅游服務網站,建立假日旅游預報、旅游警示信息發布、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誠信記錄等制度,并在全省范圍內逐步實現信息共享,為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提供信息服務。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旅游教育培訓,加快培養旅游專業人才。
第二十五條鼓勵利用境內外博覽會、交易會、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交流、科普宣傳等活動,進行旅游營銷,促進旅游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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