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副食品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發 文 號: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
發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
養殖場或者其他污染源;
(二)地面硬化平整、道路寬敞,有密閉的垃圾污物存放設施;
(三)上、下水設施完好,生活飲用水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四)房屋屋頂、天花板應當選用表面光潔、淺色的材料,墻壁用淺色、不吸水、
不滲水、無毒的材料覆蓋;
(五)有防蚊蠅、防鼠、防塵、防潮設施。
第六條生產經營者應當持有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并亮證經營。
生產經營者應當保持營業場所以及周圍的環境衛生,及時清除垃圾、污物。
第七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含臨時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和衛生知
識培訓合格證,上崗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
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食
品衛生經營活動。
第八條經營者采購定型包裝食品時,應當向供貨方索取產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產品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采購國產保健食品,應當索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
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和產品監督合格證;采購進口保健食品,應當索
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以及口岸進口食品
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
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