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防治機動車交通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工作環境,保障
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
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的機動車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禁止機動車安裝、使用音量超過105分貝的喇叭。
第四條機動車安裝警笛、警報器,應當報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
第五條本市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和郊區桃苑鄉、湖坊鄉、塘山鄉范
圍內,禁止機動車使用喇叭;禁止客運車輛使用喇叭招攬乘客;消防車、工程搶險
車、救護車、警車等特種車輛執行任務時,除消防車可以使用警報器外,其他車輛
只準使用標志燈具。
第六條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范圍內,未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任何
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廣播宣傳車。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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