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肉品市場監督管理方法
發 文 號: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
發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
第九條肉品經營者應當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優、欺行霸市。
第十條飯店、賓館、熟肉制品加工經營單位及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等集體伙食單位不得向非定點屠宰場(點)或無證、照經營的單位、個人購買肉品。
第十一條肉品經營者需要短時間停業,必須有正當理由,并提前3天提出申請,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停業。
第十二條上市肉品必須有本市定點屠宰場(點)簽發的肉品檢疫和檢驗合格證,工商管理人員應按規定進行查驗,嚴格把關。
供應少數民族的牛羊肉,應遵重其民族的風俗習慣。
第十三條市區內上市鮮肉的運送,應當使用半封閉式或全封閉式運輸車吊掛運輸。市區外上市鮮肉運輸應當上蓋下墊,防止污染。
第十四條肉品經營者必須對銷售的肉品質量負責,不得經營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豬(牛、羊)肉以及變質肉、注水肉等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肉品,不得經營未經檢疫或檢疫不符合規定的肉品。
第十五條各市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設立價格公布欄、復秤臺、投訴臺、違章處罰公告欄。
第十六條肉品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及副本不得轉借、出賣、出租、涂改。
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