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照明管理,方便市民生活,美化市容環境,促進能源節約,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照明規劃、建設、維護、運行及其相關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照明,是指在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內城市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跡以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
第四條 本市城市照明管理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節能環保、建管養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城市照明工作。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城市照明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財政、規劃、交通運輸、公安、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綠化園林、旅游、經濟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電力企業,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照明科學技術的研究,采用和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開展綠色節能照明活動,實現城市照明的智能化監控和管理,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發展城市功能照明,嚴格控制城市景觀照明的范圍、亮度和能耗密度,及時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產品。
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市的相關規定,對高耗能低效照明設施的改造給予資金支持。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照明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對城市照明管理和設施保護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br />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市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人文條件、交通安全要求,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功能分區,對不同區域的城市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有關標準規范,制定城市景觀照明建設導則,向社會公布。
城市景觀照明建設導則應當劃定景觀照明設置區域、限制設置區域和禁止設置區域,并對不同區域景觀照明亮度或者照度、均勻度、眩光限制值、環境比及照明功率密度值(LPD)進行規定。
第十條 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城市景觀照明建設導則,應當采取聽證、論證等形式,公開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 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管理、維護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管理、維護的單位以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定期參加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提高城市照明節能水平。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編制城市照明年度建設計劃,納入年度城建計劃。
與城市道路、住宅區以及重要建筑物、構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所需費用納入建設成本。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建設單位報送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一并審查是否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配套建設城市照明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照明設施應當符合有關設施標準。在城市景觀道路、歷史文化街區、公共空間受限制地區,宜設置地下箱式變壓器。
第十三條 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應當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而未設置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設置,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城市照明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城市管理、城鄉建設、電力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標準規范安裝功能照明,城市道路功能照明的裝燈率應當達到百分之一百;未配套建設功能照明設施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相關單位逐步配套完善。
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現有管線應當按照規定敷設于地下。未敷設于地下的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六條 下列區域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一)城市主次干道兩側主要公共建筑物;
(二)機場、碼頭、車站、電視塔、大型橋梁、立交等公共建筑物、構筑物;
?。ㄈ┥虡I街區、城市廣場、景觀河道、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區域;
?。ㄋ模┚哂袣v史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
?。ㄎ澹┢渌枰O置景觀照明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七條 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遵守城市景觀照明建設導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光污染控制標準,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居民日常生產生活;
?。ǘ┎坏糜绊懝舶踩蛘咚栏浇ㄖ铩嬛?、設施的結構安全;
(三)燈飾造型和燈光照明效果不得與道路交通、機場、鐵路等特殊用途信號燈相同或者相似;
?。ㄋ模┎捎梅辖ㄖ锾攸c的照明方法和方式,達到最佳景觀照明效果;
?。ㄎ澹┕珗@、景區、景點、山體、河道、湖泊沿岸及橋梁的景觀照明設置,應當體現山水環境特色,重點突出亭、臺、樓、榭、閣、塔等建筑物、構筑物;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重點加強保護并體現名勝古跡風貌。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統,對城市照明實行分區、分時、分級照明節能控制。
對于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逐步納入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統管理。
第三章 維護和運行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照明設置和維護的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城市照明維護和運行管理職責:
?。ㄒ唬┙⒔∪鞘姓彰餍畔⒔y計監管系統,完善城市照明設施的基本信息和能耗情況統計制度;
?。ǘ┙⒔∪鞘姓彰髂芎谋O控制度,定期對城市景觀照明能耗進行檢查;
?。ㄈ┒酱俪鞘械缆饭δ苷彰髟O施維護單位履行職責義務;
?。ㄋ模┦芾韺Τ鞘姓彰髟O施管理和維護的投訴,依法查處破壞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
?。ㄎ澹┓?、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配套建設的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本市市政設施移交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移交手續。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移交,由原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整改,符合要求后辦理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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