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建檔案管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形成、管理、利用及其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城鄉建設和發展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不同載體形式的記錄資料。
第四條 城建檔案應當集中管理、分級保管、異地備份,并規范整理、完整保存、有效利用。
第五條 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城建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城建檔案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六條 城建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 從事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村鎮建設檔案室,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村鎮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設立檔案室并配備專(兼)職檔案人員,收集和管理本單位的城建檔案。
第二章 城建檔案的報送與接收
第八條 負有城建檔案移交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檔案:
(一)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4.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檔案;
(二)城鄉地下建筑物、構筑物以及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訊、電信、有線電視、工業等各類管線工程檔案,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范圍內的地下管線和隱蔽工程除外;
(三)城鄉建設各專業主管部門(包括城鄉規劃、建設、人防、房管、園林、風景名勝、市容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四)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認為具有保存價值的其他城鄉建設檔案。
前款所稱負有城建檔案移交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城鄉建設各專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形成城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城建檔案應當報送原件,并按照國家規范要求以紙質、電子、聲像等形式報送。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在七日內補充完善。
第十一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不具備保管條件的,可以委托工程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保管。
被撤銷的單位所形成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建設工程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二條 移交的城建檔案符合要求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后,應當出具建設工程檔案接收的書面證明。
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
第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參與并指導本級人民政
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和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檔案的編制、整理工作,確保建設工程檔案準確、完整并及時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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