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指全部使用和以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方式使用下列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
?。ㄒ唬┴斦A算資金;
(二)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
?。ㄈ┱畟鶆召Y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應當遵循依法、獨立、公正、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審計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所需的工作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 審計機關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并協助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實施審計監督。
被審計單位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履行相關義務。
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相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咨詢、招標代理、征收等相關單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應當接受審計調查。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年度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情況,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跟蹤審計和決(結)算審計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經濟、技術、社會、環境等指標,重點檢查和評價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提高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績效。
第九條 投資來源為市本級政府資金或者市本級政府資金占主導地位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市審計機關管轄;投資來源為區級政府資金或者區級政府資金占主導地位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區審計機關管轄。
審計管轄范圍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由市審計機關確定。
市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授權區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也可以對區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進行直接審計。
第十條 發展和改革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批核準情況同時抄送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制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將年度審計計劃告知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應當同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聘請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協助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的社會審計機構。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被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和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審計機關應當制定社會審計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程序和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內部審計,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利用社會審計機構、相關部門和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形成的工作結果作為審計證據的,應當建立健全審查復核機制,并對使用其工作結果的審計結果負責。
審計機關發現社會審計機構、相關部門和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工作結果失實或者違法、違規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另行組織審計。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實施跟蹤審計。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本建設程序和項目建設、管理制度以及投資控制計劃等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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