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市場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市場活動,實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筑安裝管理等建筑市場監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筑市場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筑市場監管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建筑市場的管理規定,健全建筑市場管理規范;
(二)實施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管理和施工作業人員實名制管理;
(三)實施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和相關從業人員資質資格管理;
(四)實施施工合同(含分包合同)、監理合同、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部、監理單位項目監理機構、外地企業駐寧機構、建筑勞務經理備案管理;
(五)監督檢查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和相關從業人員市場行為;
(六)負責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化、規范化建設;
(七)依法查處建筑市場違法行為;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 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實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和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競爭,不得以任何方式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二章 市場主體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有相應的資金來源,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
第七條 建設單位具有與發包工程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可以自行發包工程項目;不具有與發包工程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或者資格的單位代理。
工程項目實行代建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委托工程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接受代建委托的工程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與建設項目規模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第八條 下列單位在本市從事建筑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或者資格: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和質量檢測單位;
(三)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資質或者資格的其他單位。
建筑市場各類資質等級的企業應當在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及其他有關標準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參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不得越級承擔任務。
第九條 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并向建筑市場監管機構提交誠信守法承諾書,自覺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誠信守法承諾退出本市建筑市場。
第十條 外地施工、監理等單位在本市承接工程之前,應當按規定向建筑市場監管機構提交誠信守法承諾書、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以及人員配備、駐寧辦公場所、誠信記錄等資料,辦理備案手續,并領取信用手冊。
第三章 發包、承包管理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施工、監理等業務的發包,需要劃分若干部分或者標段的,應當合理劃分;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單位不得將其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監理等業務的發包,以單位工程為允許劃分的最小發包單位。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將總承包范圍內的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分包給指定單位。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設立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項目經理部,其中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主要管理人員應當是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本單位人員。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合同,將承包的全部工程交由其他人完成;
(二)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人承包;
(三)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
(四)施工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將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五)將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六)專業承包單位將專業分包工程再分包;
(七)勞務分包單位將勞務作業再分包;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在項目現場設立項目監理機構,按規定配備監理人員,其中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應當是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本單位人員。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單位應當予以制止,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時報告建筑市場監管機構依法處理:
(一)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施工的;
(二)項目經理不履行職責的;
(三)現場施工管理人員或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第十七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向建筑市場監管機構辦理下列備案:
(一)施工、監理單位在開工前辦理施工合同(含分包合同)、監理合同備案;
(二)施工單位在開工前辦理項目經理部備案,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主要管理人員變更的,在變更后7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三)監理單位在開工前辦理項目監理機構備案,總監理工程師變更的,在變更后7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八條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加強工程建設行為管理,并在施工現場留存相應備查資料。
第四章 從業人員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
從事特殊工種的技術工人應當持有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職業資格證書。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職業技能崗位證書,并接受規定的崗前技術、安全培訓。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市場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工作,提升從業人員素質,依法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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