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確定具備相應專業管理能力的項目管理人員的;
(二)與勘察、設計、施工和檢測等單位簽訂合同時,未根據相關技術標準和定額確定相應的合理工期的;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修改涉及公共利益、結構安全或者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未按照規定送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合格即開工的。
第四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工程相關階段的驗收或者參加驗收未如實出具驗收意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關鍵部位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仍進入下道工序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建設工程竣工后,未如實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工程質量檢測的原始記錄滅失或無法辨認,未按照規定重新檢測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鑒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搶險救災、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重點化工企業全流程自動化控制…
蘇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科學研究實驗安全風險評估操作指南(…
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2024年修訂】
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修訂】
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江蘇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
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江蘇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