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根據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無錫市人民政府第93號令《無錫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一般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五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急性工業中毒事故應同時報告市衛生局。
異地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地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發生地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市安監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六條 市安監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市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委托市安監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市安監局為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監局負責人擔任。
必要時,市政府可委托其他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對本市發生的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市政府可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發生火災事故的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人任事故調查組組長并主持事故調查組工作。
第八條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市安監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事故發生地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臨港新城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組成,并應當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九條 事故調查組工作規則:
(一)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事故調查組成員應互相配合,在組長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二)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三)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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