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發 文 號:鹽政發〔2008〕124號
發布單位: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8-07-05
實施日期:2008-07-05
第五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三十六條建筑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封閉式剛性或者硬質圍欄。沿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施工現場的圍欄高度不得低于2.5米。
圍欄應當穩固、整潔、美觀,不得作為承重、擋土之用。
第三十七條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應當設置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現場平面圖。載明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名稱及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建筑工程備案編號,監督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的要求設置各項臨時設施、放置機具、堆放材料,并設置規范的標牌;保證施工現場的場地平整,并根據情況對地面做硬化或者干化處理。
第三十九條施工現場應當設置道路指示標志。施工現場的溝、坎、井等應當進行覆蓋,設置警示標志,夜間張掛警示燈。施工現場位于交通繁忙區域的,施工單位應當設專人負責疏導交通。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四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一)設置沉淀池、排水溝,妥善處理泥漿、廢水;
(二)控制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揚塵;
(三)對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做到分類堆放,并及時清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
(四)對施工現場的車輛及時沖洗,做到車輛清潔出場;
(五)運輸建筑垃圾或者土方的車輛使用密閉裝置,實施全密閉運輸。
第四十二條施工現場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易燃易爆施工作業區內吸煙;
(二)熔融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但使用符合規定裝置的除外;
(三)將有毒有害廢棄物作土方回填;
(四)將未經處理的泥漿、廢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河湖溝渠;
(五)運輸建筑材料、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車輛在道路上帶泥行使或者拋撒滴漏,污染環境;
(六)拋擲建筑垃圾、殘土、舊料和其他雜物。
第四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證施工現場職工生活設施符合衛生、安全要求:
(一)將施工作業區和辦公、生活區分開設置;
(二)建立生活衛生責任制,并定期檢查;
(三)膳食、飲水應當符合衛生標準,防止發生食物中毒事故;
(四)臨時宿舍應當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環境和必要的更衣、沖淋、盥洗設施,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
(五)設置符合衛生要求的水沖式男、女衛生間和生活垃圾容器,在高層建筑的施工現場設有便桶,并且有專人負責清潔工作;
(六)設置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設施;
(七)設置茶水桶并提供足夠的飲用水;
(八)設置臨時吸煙區;
(九)夏季施工應當有防暑降溫措施,冬季施工應當有防凍防滑措施。
第四十四條夏季氣溫超過35℃時,在11時至15時期間,除施工工藝上有特殊要求的情況外,施工單位不得安排施工人員在陽光直接照射的施工現場進行作業。
第四十五條在城市市區,除搶修、搶險作業外,禁止在22時至次日6時期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每年中考、高考期間,所有建筑施工現場必須停止施工。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拆除施工現場的圍欄、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臨時設施,并進行清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建筑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對工程參建各方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行為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責令整改,對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予以處罰。不斷改進監管方法,制定有針對性的專項措施,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八條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專門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業齊全、有工作責任心的工作人員和必要的檢查檢測設備,制定日常監督檢查計劃,加強對工程實體安全和工程參建各方安全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詳細記錄每次檢查的情況,對施工、監理等企業和人員的安全行為作出評價,每年集中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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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軍事建設工程、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