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十三條 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等危險性較大的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至少配備3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1000人的,至少配備8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5000人的,至少配備15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制訂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
(二)參與制訂安全生產投入年度預算報告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三)協助制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責任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查處事故隱患和違章行為,并督促有關業務部門及時整改,不能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
(五)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負責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的審查;
(六)組織有關部門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
(七)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八)督促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并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
(九)協助調查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提出報告,協助有關部門制訂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十)本單位賦予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所需的必要條件。
第五章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建立考核檔案,并按計劃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責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及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以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十八條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每年接受在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其他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在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新招用的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換崗、離崗6個月以上復工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均不得少于4學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