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水上搜救中心接到險情報告后,應當根據險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指揮搜救工作,動員各方力量進行救助。
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浮動設施、防治污染設備、人員,應當服從水上搜救中心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七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通航水域發生的碰撞、觸碰、觸礁、浪損、擱淺、火災、爆炸以及沉沒等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內河交通事故。但不包括下列事件:
(一)船舶停泊修理作業時引發的火災、爆炸以及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二)船舶進行受載或者卸載等船岸間作業時,非船舶原因直接導致的船舶火災、爆炸以及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三)船員工傷,船員、旅客自殺和他殺以及失足落水的。
第三十七條 船舶發生內河交通事故,存在沉沒可能時,應當盡可能地關閉所有液貨艙或者油艙(柜)管系的閥門,堵塞相關通氣孔,防止溢漏,并且應當在事故報告中,說明存油或者液貨的品名、數量以及通氣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條 根據事故調查、取證、檢驗、鑒定的需要,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當事或者嫌疑船舶、浮動設施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船舶、浮動設施未按照要求駛向指定地點或者擅自離開指定地點的,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船舶發生內河交通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根據當事人的其他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其負同等以下責任的,應當負同等責任;認定其負同等責任的,應當負主要責任;認定其負主要責任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一)未持有合格有效的船員適任證書或者船舶證書;
(二)發生事故后逃逸或者擅自離開事故現場;
(三)未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許可擅自進入交通管制區或者禁航區;
(四)值班船員酒后上崗;
(五)明知船舶不適航仍然從事航行、作業或者活動。
一方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全部責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船舶緊急停泊時未沿本船右舷一側依次停泊,影響其他船舶航路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航道堵塞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三個月至六個月的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船舶、浮動設施上從事臨水作業的人員未穿著救生衣的;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水上旅游經營單位未設置標志或者隔離設施,在不符合客運安全條件的碼頭安排上下客,或者敞開艙室旅游船艇上的船員未督促游客穿著救生衣的;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列入船舶登記范圍內的旅游船艇從事水上旅客運輸、旅游、娛樂活動不符合有關要求的;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游艇俱樂部等專業服務單位未遵守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船舶在航道內進行捕撈或者擅自打撈作業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一個月至三個月的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船舶未按照規定方式拖帶、頂推的;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船舶航行、停泊、作業時有第(一)項至第(七)項行為的;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游艇擅自進入主航道、錨地、通航密集區以及其他交通管制區域的;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游艇未在劃定的水域停泊或者臨時性停泊妨礙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業的。
第四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農用自備船,是指鎮(街道)個人、組織所有,用于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服務,航行于本鎮(街道)或者鄰鎮(街道)水域的長度小于十二米的機動和非機動船舶;
(二)快速船,是指靜水時速為三十五公里以上的船舶;
(三)旅游船艇,是指用于水上旅客運輸、旅游、娛樂活動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臺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
(四)游艇,是指符合國家交通部門批準或者認可的游艇檢驗規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有,并自身用于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的船舶。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 2009年 1月 1日起施行。
關于《蘇州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說明
2008年9月26日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
蘇州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蘇州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蘇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8月26日審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我受蘇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托,就《條例》主要內容中的具體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于規范通航秩序和保護航道沿線文物
我市航道等級低、網絡化程度差、配套設施建設相對滯后,而同時,船舶向大型化發展,流量猛增,這就造成了較大的通航保暢壓力。在現有航道條件下,需要通過科學管理,規范通航秩序,保障水運安全,從而提高水運能力。因此,《條例》對相關上位法的規定進行了細化。如,第十條規定,船舶應當盡可能沿本船右舷一側航道航行;需要緊急停泊時,應當沿本船右舷一側依次停泊,不得影響其他船舶的航路。再如,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主要干線航道上不得建造影響通航安全的上承式肋拱橋梁。”因為上承式肋拱橋兩側凈高不夠,大噸位船舶交會時容易撞擊橋梁造成倒塌。同時,在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影響通航安全和達不到通航技術標準的一些設施,管養單位應當設置明顯的照明、警示、助航標志以及防撞設施;危及通航安全的,由管養單位負責修復或者改建。這些規定對規范通航秩序,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暢通都將產生積極的作用。另外,為了加強對蘇州古城和文物古跡的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航道沿線的古橋、古駁岸、古碼頭等文物保護單位、古建筑的水域,設置限速、禁停等交通安全標志。船舶經過時,應當遵守限速、禁停規定。”
二、關于水上旅游交通安全管理
近年來,水上旅游蓬勃發展,我市已經形成了包括太湖、陽澄湖、環城河等在內的14個水上風景旅游區,水上旅游項目雜而多,水上旅游船艇也是多種多樣,還出現了游艇俱樂部等專業服務單位。這些都給水上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帶來了難度。因此,《條例》第五章對水上旅游交通安全管理作出了一些具體規定。《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了水上旅游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職責,保障游客安全;第二十五條明確了尚未列入船舶登記范圍內的旅游船艇從事水上旅客運輸、旅游、娛樂活動應當符合的要求;第二十六條明確了操作非機動旅游船艇的船員要求;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對游艇和游艇俱樂部的相關活動進行了規范。
三、關于水上搜救
蘇州水域面積較廣,有的通航水域與水源水質保護區、水上風景旅游區等重合,湖泊水域特別是太湖的通航環境復雜,這些造成水上搜救難度大、任務繁重。蘇州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成立和搜救預案的實施對推進水上搜救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對水上搜救中心的設立主體、經費來源和工作機制等作了明確。同時,《條例》第七條中,通過“配備與海事管理機構聯網運行的衛星定位系統”的手段,加強對客船、危險貨物運輸船舶、油船和航行于太湖的運輸船舶的重點監管。這些特殊船舶在航行時,衛星定位系統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這樣,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通過衛星定位系統掌握這些特殊船舶的航行動態,準確地確定事故船舶的位置,及時采取搜救措施,極大地提高搜救效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實際操作中,我市已建成衛星定位系統的運行平臺,并已與無錫、湖州等兄弟市協商,擬建成三地聯網的運行平臺。同時,為了減輕這些特殊船舶的負擔,可以通過購買和租用等多種方式配備衛星定位系統。
四、關于內河交通事故
經過多年的加強監管,我市內河交通事故數量有所下降。但是,在事故責任調查中,發現事故發生的原因比較復雜。如,船舶停泊在碼頭受載或者卸載作業過程發生的一些火災、爆炸事故,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在岸操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海事管理機構對此類事故找不到處理的直接法律依據。因此,《條例》第三十六條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結合蘇州的實際,進一步明確界定了內河交通事故的范圍。同時,《條例》第三十九條在事故責任認定上,針對無證駕駛和肇事逃逸等行為,按照加重有這些行為的當事人責任的思路,設置了相應規定。
五、關于餐飲船等船舶整治
餐飲船、住家船、拾荒船等船舶嚴重影響通航安全和市容環境,對水體也造成嚴重污染,應當加強對這些船舶的管理。考慮到餐飲船基本上是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特色經濟而同意建起來的,因此,《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明確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餐飲船的管理職責,同時,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湖泊、江河水面上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餐飲船。本條例實施前已有餐飲船的搬遷、取締,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方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住家船、拾荒船基本上是外地流動船舶,因此,《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明確,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住家船、拾荒船等非運輸無證船舶實施整治。
江蘇省重點化工企業全流程自動化控制…
蘇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科學研究實驗安全風險評估操作指南(…
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2024年修訂】
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修訂】
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江蘇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
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江蘇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