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燃氣管理辦法
發 文 號: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第三十七條 凡在燃氣安全防火間距內進行違法建設的,由被危及單位(燃氣廠、儲配站、氣化站、混氣站、供應站等)及時制止并報規劃主管部門、公安消防部門和燃氣行業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進入燃氣用戶室內的燃氣設施由用戶負責監護及報漏,由燃氣經營企業在規定時間內負責維護、修復、更新。
第三十九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施工,施工企業應當在開工前通知供氣企業,經雙方商定實施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企業應有專人負責現場安全,供氣企業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
第四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應急處理方案,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相應的消防、安全搶險隊伍,配齊必要的防護用品、車輛、器材和通訊設備。
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進行日常巡查,發現事故隱患,必須及時消除。
第四十二條 燃氣生產、儲存、經營企業需要動火作業時,由動火作業企業制定作業方案,根據動火級別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三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除緊急事故外,需要停氣、降壓時,由經營企業主管負責人審批,停氣超過12小時,降壓超過24小時,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不得在夜間22時至次日6時之間恢復供氣。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應立即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處理燃氣事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情節嚴重的,報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燃氣工程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施工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或者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并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勞動、規劃、消防、工商、技術監督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分別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違反燃氣管理其他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燃氣檢驗、監督管理人員、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