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門職責:
(一)負責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收繳非法礦山的爆炸物品并查清其來源。
(二)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運輸通行證的發放、運輸線路的確定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管理;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會同安監、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打擊和取締煙花爆竹非法生產、買賣、儲存行為。
(四)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行政許可工作。監督檢查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實,依法查處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負責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六)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劇毒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和道路運輸實行安全行政許可,并監督檢查。
(七)組織、協調道路交通、火災、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其他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責任人,及時提取、固定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證等。
(八)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參與火災、道路交通等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九)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消防部門職責:
(一)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依法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消防產品監督檢查、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消防行政處罰,并依法實施臨時查封、傳喚等措施,依法實施強制執行;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責令停產停業,提出意見并由公安機關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三)依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調動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四)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專業技能培訓,配備并維護保養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實戰能力;對新建立的專職消防隊予以驗收,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五)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掌握火災情況,進行火災統計。
(六)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公安交警部門職責:
(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二)督促、檢查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
(三)負責頒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許可證,設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和設置、完善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標志,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罐體按規定安裝和噴涂安全警示標志。
(四)負責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的監管。
(五)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檢查,依法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六)組織職責范圍內的事故多發路段隱患排查整治。
(七)負責全市機動車輛登記,加強駕駛員的管理和監督,承擔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相關職責。
(八)組織、協調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其他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責任人,及時提取、固定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證等。
(九)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參與道路交通等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的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十一)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職責:
(一)負責水上交通安全、所轄城市交通安全和道路運輸企業客貨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
(二)督促有關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轄區內農村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立、維護和管理。
(三)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把好道路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和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負責汽車客運站場的安全監管。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管。
(六)監督、指導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社會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負責船舶登記、檢驗和發證工作,負責船員的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八)負責所轄公路交通標志、標線和水上航標的設置,負責所轄公路危橋、危險點段的整治和改造。
(九)負責組織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產權單位做好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社會道口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負責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和城市交通、所轄交通運輸企業傷亡事故報告工作,并配合事發地人民政府做好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社會道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轄交通運輸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水上交通、城市交通事故、鐵路專用線社會道口安全事故和所轄交通運輸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一)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公路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所轄公路(城市道路除外)的交通安全設施(包括路標、交通安全標志、標線、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
(二)負責所轄公路安全隱患路段的整治和改造。
(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所轄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建設部門職責:
(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
(二)負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市政公用行業(含供水、燃氣、集中供熱、排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負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市政公用行業(含供水、燃氣、集中供熱、排水、風景名勝區)傷亡事故的統計和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參與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市政公用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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