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電力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照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訂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向權屬單位或者個人全額支付補償費用,不得截留、挪用。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超出電力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索要補償費用,不得阻撓電力建設的正常進行。
對電力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補償有爭議的,不影響征地、拆遷方案的實施,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協調。
第十一條 架空電力線路的鐵塔基礎用地,由電力企業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向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按審批程序辦理用地手續。
納入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電力建設用地,由電力企業向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實施。
第十二條 架空電力線路的電桿、鐵塔基礎占用土地的面積,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自立式鐵塔以其基礎外露部分外側向外延伸1米計算;
(二)電桿、拉線鐵塔的主坑和拉線坑按每坑2平方米計算。
第十三條 架空電力線路的電桿、拉線用地,由電力企業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實行一次性補償。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下的地面樹木、竹子,可能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由電力企業按照省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林木補償費。
第十五條 在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拆除建筑物、構筑物的,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實行補償;砍伐樹木、竹子的,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實行一次性補償。
第十六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興建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電力企業提請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所有權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強制拆除。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企業責令所有權人限期修剪或者砍伐;逾期不修剪或者砍伐的,由電力企業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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