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政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相關制度和規范,強化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管執法工作,督促、指導企業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制度。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家對轄區企業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效果情況進行進行核查、評估,分類分級建檔,建立信息管理臺賬。
(一)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應對四級以上重大事故隱患和整改情況進行建檔管理;
(二)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應對三級以上重大事故隱患和整改情況進行建檔管理;
(三)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應對二級以上重大事故隱患和整改情況進行建檔管理。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指 令書》,責令隱患單位立即制定整改治理方案組織整改,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認定、分級和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依法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整治或者停止建設、停止使用。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接到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后,應委托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對是否構成重大隱患、重大隱患的等級、治理的建議等情況進行認定、評估。
第三十二條? 對確認為重大隱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并按照《湖北省重大安全隱患分級掛牌督辦辦法》進行公告、督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在組織開展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監督檢查過程中,要互相配合,在檢查中發現屬于其它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通知并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三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下達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季度將本行業(領域)或本監管領域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情況報上一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同時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暫行規定的處罰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執行。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它經濟組織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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