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了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和其他行動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閑娛樂和參加其他社會活動時,能夠方便、安全、自主地通行和使用的服務設施。
必須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范圍和建設標準依據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以下簡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并認真組織實施,保障無障礙設施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各級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機構負責監督、協調、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無障礙設施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無障礙產品的開發應用。
第五條 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是該建設項目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義務人。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所有權人應與使用人以協議的方式明確各自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的責任。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時,依照前款規定負有無障礙設施建設責任的當事人必須按照《設計規范》規定的標準,設計、建設無障礙設施并設置國際通用的無障礙標志。配套無障礙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條 市、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將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內容列入審查范圍,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不按《設計規范》設計、建設無障礙設施的,不予批準發證和組織竣工驗收。
第七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文件,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并保證施工質量。
建設項目工程監理單位應負責對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的施工質量實施監督。
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指引和提示人們正確使用無障礙設施的圖形標志。
第八條 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是該項目配套無障礙設施的養護責任人。
無障礙設施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日常的養護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九條 對已建成但沒有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已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但不符合《設計規范》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的建設項目,批準該項目施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改造計劃,逐步組織實施改造。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改造計劃的要求,負責實施無障礙設施的改造。
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納入改造計劃的無障礙設施的改造實施監督。未按照改造計劃完成改造任務的,該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者就同一項目申請擴建或改建時,有關行政部門不得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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