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二)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三)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隊(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參觀體驗;
(五)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消防演練,寄宿學生每學年至少開展兩次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消防演練;
(六)每學年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學校教室、行政辦公樓、宿舍及圖書館、實驗室、餐廳、禮堂等,應在醒目位置設置疏散逃生標志等消防安全提示。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受過消防安全業務培訓、熟悉消防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當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階段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采取游戲、兒歌等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定期對職工開展消防培訓和消防演練,對服務對象組織開展經常性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教育。
第二十三條 綜合樓、商住樓、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服務范圍內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服務對象參加的滅火和消防演練。
第二十四條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司乘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其使用消防器材和組織、引導乘客及時疏散的技能,向乘客宣傳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識。
第二十五條 旅游景區、城市公園綠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景區、公園綠地、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游人員、旅游景區工作人員應當向游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條 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一)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培訓;
(二)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三)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工程施工期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練。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支持、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業培訓:
(一)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二)易燃易爆場所和公共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
(三)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
(四)自動消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監理、維修、操作人員,消防產品的檢驗維修人員;
(五)消防設施檢測、安全監測、技術咨詢、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其他人員。
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單位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消防職業資格。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社會消防宣傳教育督導與協作機制,將消防宣傳教育納入消防安全責任制進行督導和考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標準和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承擔本單位職工的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費用。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宣傳教育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宣傳教育責任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罰;或者依法由有權機關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教育、醫療、社會福利機構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宣傳教育責任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給予警告處罰,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宣傳教育責任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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