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條 實名舉報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情況給予舉報人經濟獎勵。匿名舉報的事項只核查,不給予獎勵。
(一)舉報煤礦非法、違法生產行為的,給予舉報人5萬元的獎勵;
(二)舉報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或隱瞞煤礦一般事故的,給予舉報人2萬元的獎勵;
(三)舉報隱瞞煤礦較大事故的,給予舉報人5萬元的獎勵;
(四)舉報隱瞞煤礦重大事故的,給予舉報人8萬元的獎勵;
(五)舉報隱瞞煤礦特別重大事故的,給予舉報人10萬元的獎勵。
(六)上述各項舉報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由獲獎人負責按規定繳納。
? 第九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給予第一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后舉報的只給予答復,不再給予獎勵,舉報時間以受理登記時間為準。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共同給予獎勵,獎金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 第十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權利。
? 第十一條 舉報人的獎金由市煤礦安全生產社會化監督部門根據核查情況和第八條規定,提出獎金數額,報市財政局審核無誤后,由市煤礦安全生產社會化監督部門負責發放。
? 第十二條 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舉報上述事項,不適用本辦法。
?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由市財政設立專項經費,保證支付。
? 第十四條 受理舉報的單位、部門和個人要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
? 第十五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嚴禁虛假舉報、惡意舉報。對核查落實舉報人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報復他人的不實舉報,依法移交相關機關追究責任。對利用虛假舉報騙取獎金的,責令退回所騙取的獎金,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六條 受理、核查和獎金發放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一)工作不認真,沒有按照規定時限上報辦理或核查的;
(二)對受理調查核實的舉報事項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或不提交書面核實材料以及應查處而不進行查處的;
(三)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四)沒有為舉報人保密,泄漏舉報人信息的;
(五)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 第十七條 縣(市)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縣(市)煤礦安全生產社會監督舉報獎勵辦法并報鄭州市政府備案。
? 第十八條 各產煤縣(市)要在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上滾動播發煤炭安全生產監督舉報電話、網址,每月播發次數不少于5次。
?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鄭州市煤礦安全生產社會化監督舉報獎勵辦法》(鄭政辦〔2009〕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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